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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房屋装修费用 结算时却翻了倍

399人已浏览 时间 : 2016-06-14 21:25:45

导语:  口头约定房屋装修费用一口价为8.5万元,结算时却达14万余元,房屋所有人秦某和李某拒绝支付尾款和约定外的工程款,双方引发纠纷。近日,宝山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决不配合鉴定的秦某和李某支付工程款6万元整。  口头约定房屋装修费用结算时却翻了倍  2012年5月,秦某和李某夫妻经朋友介绍,找到廖某。他们与廖某口头约定,由廖某为秦某和李某位于宝山区杨行…

  口头约定房屋装修费用一口价为8.5万元,结算时却达14万余元,房屋所有人秦某和李某拒绝支付尾款和约定外的工程款,双方引发纠纷。近日,宝山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决不配合鉴定的秦某和李某支付工程款6万元整。

  口头约定房屋装修费用 结算时却翻了倍

  2012年5月,秦某和李某夫妻经朋友介绍,找到廖某。他们与廖某口头约定,由廖某为秦某和李某位于宝山区杨行镇某弄的房子进行简单装修,装修费用为一口价8.5万元。6月1日,廖某带着施工队开始施工。其间,秦某想将房子装成欧式风格并增加地暖,考虑到铺地暖需将原定的复合地板换成实木地板且欧式风格原材料也要做一些变动,廖某问秦某夫妻是否同意更换,夫妻俩欣然同意。工程结束后,廖某结算工程款项时发现实际成本已达14万余元,秦某夫妻陆续向廖某支付了8万元款项后,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廖某只好起诉至法院,要求秦某和李某支付装修费6万元整。

  法庭上,廖某申请法院对工程款进行司法鉴定,然而,秦某和李某在法院多次告知不配合鉴定可能产生的风险下,仍拒绝配合对房屋工程款进行鉴定,鉴定中止后,廖某将诉讼请求增加至6243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廖某和秦某对工程的造价及所用材的具体约定陈述不一致,为确定工程款,廖某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于法不悖,合情合理,秦某和李某也应配合。秦某和李某既不配合司法鉴定工作又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工程款,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另,廖某在鉴定工作无法展开且未提供新证据的情况下,增加诉讼请求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其增加诉讼请求的部分不予支持,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原标题:说好的装修费 咋差点翻了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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